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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4-02-28 09:03   审核人:

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新乡市医保局通知,我院开始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的申报工作。申报人到人事处领取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逾期未申报,新乡市医保局不再受理。

一、申报条件

本人患有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之一的参保职工均可申报。如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病种规定的疾病,应由本人选择一种主要治疗的重症疾病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之一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提供由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 医师以上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各类检查报告单、三个月以上、两年以内与申报病种有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交到学校医保科。学校医保科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医保局。

(二)2013年度通过专家鉴定享受门慢待遇的病人,只需提供年度内与申报病种有关的诊断证明、各类检查报告单(肿瘤病人需提供首次确诊的病理报告单)、填写《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本人《新乡市职工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和门慢年度鉴定情况页的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经医保局组织专家复审符合鉴定标准的、由医保局加盖鉴定章、并签署有效期限后可继续使用,不再参加专家现场鉴定。未经复审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鉴定程序

(一)、市医保局对申报的资料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凡不符合申报规定范围的、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通知本人,终止申报资格。

(二)、市医保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保单位按市医保局统一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鉴定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三)、鉴定结束后,对鉴定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者由参保单位按通知日期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申报人自主选择市内门诊重症慢性病承担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一所,做为本人治疗医院,并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等手段骗取重症慢性病待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二)、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鉴定专家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鉴定的患者,将视为自愿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可在下一个年度重新申报。

(三)、慢性病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有需求应予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五、就医程序及费用管理

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就医,必须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应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新乡市职工医疗保险手册》。

经鉴定批准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首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由医疗机构记帐,市医保局与医疗机构结算。

六、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

(1)心衰(2)结核病(3)肝硬化(4)血友病 (5)精神分裂症 (6)帕金森氏病(7)强制性脊柱炎(8)异体器官移植(9)类风湿性关节炎(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3)恶性肿瘤(非放、化疗)(14)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1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16)慢性糖尿病并发症(并发心脏病病变、肾脏病变、脑血管病变)(17)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2013年7月1日以后手术治疗的)。

七、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时间:3月1日—3月20日。

人事处

2014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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