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文化、体育团体的活动,特制定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类协会是文体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全校性的群众团体,接受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各类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坚持科学向上、健康有益原则。各类协会通过开展具有思想性、娱乐性、趣味性的文体活动,促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
第四条协会申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人以上教职工发起成立,并有专人负责筹建事宜。
(二)有明确的协会章程。章程应包括协会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三)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协会的审批手续:
(一)由协会筹备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成立申请报告,同时提交该协会的章程、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单及活动计划。
(二)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相同类别的协会全校只注册一个。“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一式二份,存工会和协会各一份。
(三)协会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协会自行决定。协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须报工会备案。
(四)协会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六条协会负责人由协会成员民主选举并报工会认可后产生。
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册的教职工;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乐于为教职工服务;
(三)团结同志,业务过硬,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教职工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第三章 协会的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各协会应积极开展活动。协会每年要做好活动工作计划,报校工会备案。凡在册的协会在开展活动的同时,有义务配合校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协会活动须奉行公开原则,发布海报或公告等必须署协会名称。
第九条协会在组织大型活动或多个协会联合活动之前,须向工会提出申请(包括经费预算),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协会负责人须向工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条协会与校外单位或团体进行联合活动的,事先须征得工会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协会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各协会每年末要向工会汇报和提交工作总结。
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经费(自筹资金、工会拨款)使用情况及会员变动情况。
(二)协会的活动及配合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三)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次数、效果。
(四)协会向校工会提供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数量。
第十三条工会将根据协会活动内容、会员人数以及预期的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表彰和经费支持。
第四章 协会经费
第十四条在册协会所需活动费用,采取校工会部分支持、收取会员费和争取赞助等形式解决。协会在成立初,校工会视活动情况给予一定启动经费资助。启动经费支出,需按财务规定办理,协会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然后到校工会报支。
第十五条协会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有专人负责,每学期向工会和会员公开帐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五章 协会的停办及解散
第十六条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工会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停办:
(一)协会从事违背协会章程的有关活动或从事违纪、违法活动;
(二)在一年内没有举行任何活动;
(三)经费出现较大差错和滥用现象;
(四)违反学校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接受指导;
第十七条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工会备案。经注册批准的协会解散时,应及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