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征集处理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工作,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管理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学院教学、科研、训练、竞赛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学院基建、生产、生活及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学院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提案;
8、有关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纯属学术性问题。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建议与批评意见,由大会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两名以上正式代表或两名教职工附议,不足规定人数的不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4、提案需用钢笔或圆珠笔,不得用铅笔,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
5、提案内容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6、非正式代表可向大会提出提案,也可作提案附议人.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五、提案的处理
1、凡有处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处理。在处理提案过程中邀请有关代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和建议。
3、有关部门对提案处理情况要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委员会,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处理情况通知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
4、对提案处理情况利用公示栏向全院教职工公布,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回声。